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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0-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摘要

  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公诉。福州中院于1998年11月6日及2000年4月11日两次作出有罪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福州中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一、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黄兴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兴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二)处理结果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黄兴就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多次进行协商,通过协商,黄兴对国家赔偿的法定性、抚慰性表示理解与认同,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过程中进行的赔礼道歉,亦表示接受。为此,双方依法达成赔偿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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