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20-0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法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钧

  被执行人:王以军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13日傍晚,被执行人王以军的雇佣人员任玉华驾驶王以军名下车牌号为甘GF2002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赵钧之妻杜永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杜永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事故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以军支付申请人赵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达成协议当日支付的106000元外,剩余1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协议履行,需另赔偿总额20%的违约金53200元。同年10月8日,经双方申请,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王以军未按照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钧于2014年1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山丹县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以军拥有车牌照分别为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和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与其妻刘春桂在该县陈户乡范营村市场经营一化妆品店和一手机、家电门市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人员找到王以军通知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但王以军拒不履行。2014年12月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王以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王以军名下的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及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拘留期限届满后,王以军仍然拒绝履行。山丹县人民法院责令王以军交出查封的车辆,但王以军拒绝交出。2015年1月15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向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交出车辆配合执行,但王以军仍拒不配合。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以军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多次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对王以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以军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15年2月3日交清全部执行款193200元,案件顺利得到执结。对王以军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以军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