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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人陈某在xxxx号民房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在王某双眼之间的鼻梁处,注射未经注册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对王某鼻部进行整形,致王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右眼无光感,构成重伤二级。20194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玻尿酸,非法行医罪,美容整形,右眼无光感
一.引言
    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致右眼无光感,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302刑初36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1017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xxxx号民房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在王某双眼之间的鼻梁处,注射未经注册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对王某鼻部进行整形,致王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右眼无光感。
    (二)2018101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二)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942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10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7日被取保候审,20185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市看守所。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刑诉2018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1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未做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陈某具有坦白情节;2.陈某的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存在过错;4.陈某无犯罪前科。
    (三)鉴定意见:王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诊断明确。结合患者鼻部注射破尿酸后出现右眼视物不见,患者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与鼻部注射破尿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等事实。王某右眼的伤残程度属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药监局意见: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鉴别“x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版)”产品性质的复函,证明本案涉案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版)”属于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五)法院观点: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亦没有受过相关医疗培训,仍在其租住处为王某注射未经注册的玻尿酸,致使王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右眼无光感,人体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且达到轻度残疾,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较坏,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2.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3.医疗风险: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4.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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