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监护人不服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具体操作,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消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消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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