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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民间借贷双方约定日利息万分之六是高利息吗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马家强律师

案情: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30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12月4日,还款日期2016年1月25日。于12月有4日汇入中国工商银行王账上,款已收到。王以借款人名义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当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转账至王银行账户30万元。2016年3月13日,王在2015年12月4日借条同一用纸上书写出具书面说明,载明:到期约定还款日期,未能还款已违约,双方约定可延长还款日期至2016年4月25日,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每月25日前支付。王签名按手印。后,被告公司在借条与书面说明复印件上以保证人身份盖章,并注明:保证人对上述王向借款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未注明加盖时间。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王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共计偿还借款本金118840.77元,至2016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31159.23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与被告王、公司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分别所作的陈述,能够确定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事实成立,并依法生效。原告向王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81159.23元。原告要求王返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依法以181159.2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日万分之六计算。原告主张的起算利息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公司在借条及书面说明复印件上以保证人名义盖章,表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担保人公司对原告享有的本案民间借贷债权提供的担保按约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依法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1159.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81159.2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标题:巩xx与王xx、xxxx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l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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