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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生意外去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案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杨振中律师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生意外去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安鑫平时喜欢自驾,2013年经其从事保险行业的朋友介绍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某某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缴费期限为5年。经其朋友推荐安鑫又在该保险的基础上又追加投保了“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缴费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自驾车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给付意20万保险金额外,还应再按照该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安鑫如期履行缴费义务。 
       2018年上半年安鑫驾驶自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在发生事故后安鑫便下车与前车沟通协商处理,沟通后在去后备箱取三脚架时被同向后方来车撞击身亡。安鑫家人就上述两份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20万保险金,拒赔合同约定的9倍赔付。拒绝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拿出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称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时在车外的不陪,安鑫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理由,因为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此条款,同时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驾车出现意外有所赔付,因而找到了杨振中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诉前调查: 
       第一,因是朋友推荐确定投保时并未见到保险合同;第二,车外不陪条款并未在保险合同的免除条款内而是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现象,且措辞绕口不明了,且也未提示。第三,安鑫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付180万。 
       保险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第一,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时在车厢外的不赔,第二,已经按照普通意外赔付。
杨振中律师的代理思路: 
       第一,安鑫与前车相撞下车与车主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下车处理与前车追尾事故,其下车非主观能够决定的,而发生二次事故也非其下车直接导致的。第二,安鑫下车处理事故的行为属于驾驶过程中或驾驶行为的延续,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期间的理赔范围。第三,免责条款并未提示。 
       判决结果:判决驳回了安鑫的诉求。
律师办案心得: 
       此案是一起保险理赔拒赔案件,非常典型,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大多不会仔细看合同,尤其是在朋友的介绍下可能都没有见到合同,再遇到不规范的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投保人自己认为的和实际合同约定的是两回事,在发生事故时本以为会赔偿,但保险公司把合同一出示才发现有如此规定,本来事故已经造成巨大伤害,又遭遇拒赔感觉遭受了二次伤害。看起来双方都有责任,但对于此种情形,保险公司的事前说明义务应该尽到,应当规范的提示说明,并签订书面的告知书,在明确告知免除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还继续购买,而不应当只在合同中约定就算尽到义务。本案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败诉案件,之所以分享有两个原因,第一,希望有投保意向的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自己看合同,问清免责条款,同时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明明白白投保;第二,虽然本案判决驳回安鑫的诉求,但对于本案安鑫下车处理事故遭遇不幸从客观事实上,属于驾驶过程中或驾驶行为的延续,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畴,从情理上也应当考虑此种意外情况是否要赔偿,本律师对于法院的判决不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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