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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刑事案件辩护人律师依法进行程序辩护记录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张冬冬律师

某刑事案件辩护人依法进行程序辩护记录 2019-12-31 2019年12月25日,上午九点,第二次开庭
        来源:京师刑辩 
        关于申请回避: 
        一、昨天下午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是建议自行回避,且昨天提交的书面申请亦是自行回避建议书; 
        二、即使认定是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那么辩护人现在复议。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1、昨天庭前会议上大家都听到了,审判长说是因为我申请召开,法院才召开的,可我也申请了被告人本人参加庭前会议,可是会议上除了我的当事人,其余的都参加了,我问审判长理由,审判长答复是在押不方便,这个理由荒唐吗?可笑吧!不应该成立吧?不会是院长的意思吧? 
        2、本案目前就我方争议过大,因此才不耐其烦的多次与公诉人、二部主任李勇、主管副检察长多次沟通案件,且向检察院所有检委会成员邮寄书面材料。昨天曹检、审判长还当面夸我专业,很认真很负责,这更加给了我依法办案的动力。 
        辩护人早在11月3日便提交了几份书面申请,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公安部集群打击的证据、申请调取中预科偷漏抵扣税或者经营异常的证据。昨天庭前会议上又补充了理由就是被告人本人陈述2016年滁州公安、国税立案调查一案。 
        首先,诉讼法19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书面申请书中法律规定3、4、6、7等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诉讼法解释52条规定:对于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当同意。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再次,诉讼法解释53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后,审判长昨天不让被告人董参加庭前会议的理由是在押不方便,那今天法警去看守所提人了,当然可以一同把证人从看守所提过来参加庭审吧,这没什么不方便吧?可是仍然没有!也没有理由。 
        因此,关于这几项申请,审判长是明确地违反了以上多项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从始至终坚称被冤枉的案件,一个辩护人认为无罪而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是一个很大争议的案件(当然,公诉人也承认案件证据存在瑕疵)。辩护人庭前也提交了本案存在诸多问题的书面法律意见,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而审判长却不让出庭,应当调取证据材料且明显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不调取,应当五日内答复而拒不答复,审判长是一个有着20多年经验的老刑事审判人员,这可以说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故意违法,不得不让辩护人怀疑贵院与本案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规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等等,是违法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辩护人在此保留控告、追究的权利,只申请回避。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书面申请中理由说的很清楚,仅法律依据用小字体都打印了四页,审判长一句话驳回,且没有任何理由,理由仅是院长决定。院长比那四页法律规定还大吗?!审判长如果说明不清楚不排除的理由,那就让院长出来说明清楚具体是依照哪条法律驳回这四页法律规定的。如果院长也不能说明,那么辩护人认为院长与本案也可能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导致本案不公正审判,否则为何草率违法驳回辩护人提出的全部申请,且无理由无依据呢? 
        辩护人也早就书面提出全院回避及管辖异议,现又因院长无故驳回各项申请而涉及到院长回避问题,因此,在此再次提出全院回避及管辖异议,请合议庭依法采纳并完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将申请提交院领导决定。 
        以上申请参考补充依据诉讼法解释100条、194条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四、法律规定,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三个月了才开庭,已经明显违法超期。是否现在就有延长审限批准的书面文书?如果有,请法庭现在当庭出示。如果没有,那么又是法庭违法审判,既然违法,又被辩护人指出,那就不适宜继续审判,请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且贵院已经对被告人超期羁押,请给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五、同时,法律规定,出庭公诉人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律师权益保护,监督庭审活动,监督审判和羁押期限。本案中,律师诉讼权利并未得到保障,昨天的庭前会议、今天的庭审明显存在形式化,审限已经超期、羁押已经超期,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古代包青天出生地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等两高的规定也严重不符,应当得到纠正,应当对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董变更强制措施。 
        六、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应当做侦查终结合法性审查。本案并没有做,因此本案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是法庭并未排除。 
        七、本案争议过大,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将律师意见附卷、应当将所有证据包含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移交法院,本案并没有做到,而法院却没有任何意见。 
        八、最后,法律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辩方提出需要做辩护准备的,法庭需要给辩方准备辩护的时间。昨天公诉人说会提交新证据,请问是否提交了? 
        辩护人:张律师 
        2019年12月25日 
        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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