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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习惯,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20-03-06    作者:彭龙律师

先明确两个概念,标题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成文法、制定法“,就是直接写在白纸黑字上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条文,所谓的民事习惯,指的就是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形成,没有经过成文化的处理类似民事纠纷的司法习惯。
      其次,我们要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究竟以什么为主要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这里的法律只能是具体的成文法(制定法),不能是不成文法(民事习惯)。也就是说只有成文法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具体审判案件过程中的适用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所谓的“民事习惯”。 
      这也和我国的法律传统有关。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之后,我国就一直注重用成文法解决法律纠纷。在近代以来,我们学习了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传统,也逐渐将成文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重视成文法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相反,英美国家才注重通过长期形成的司法习惯(司法判例)处理问题。比如英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的宪法,是自公元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布以来至今700多年的宪政习惯的总和。 
      我国审判直接适用民事习惯的后果1.审判过程出现程序性错误,这将直接作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改判或者引起再审的事由。理论上讲这样的程序性错误是致命的:即使法院依据民事习惯作出的该裁判是符合公平正义,也将直接因为裁判的依据不合法(违背程序)直接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环节。 
      不过,依照我国现在司法实践的做法,比起程序,我们可能还是更注重结果的正义(实体正义),在部分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认为裁判结果合理,符合公平正义而没有上诉,这样的案件一般也不会追究。 
      2.法院的审判过程会受到检察院的监督,依据民事习惯作出该裁判的法官可能被追责 
      适用民事习惯而不是法律作出判决可以说是审判人员所犯的低级错误,不过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律中对于裁判事实没有相应的条款,对此的处理办法是寻找与裁判事实最接近的条款,而不是直接适用民事习惯进行裁判。 
      3.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司法习惯的一种,但其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是“参考作用”。因此,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必须先有具体的成文法法条,才能继续适用指导性案例。 
      结语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并不允许法院直接跳过成文的法律而适用民事习惯,不仅在民事领域如此,在行政、刑事等审判领域同样也是如此。适用习惯裁判案件会极大增加法官断案的任意性,导致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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