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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滞纳金和日万分之五利息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马家强律师

律师推荐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滞纳金和日万分之五利息案例
        案情:原审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借款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通过信用卡使用被上诉人款项即进行了透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上述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及借款合同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应履行上述合同关系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按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规定和其他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上诉人享受到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但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所作出的承诺如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所透支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上诉人计算的滞纳金是否合理;2、透支利率是否合理。 
        1、关于滞纳金是否合理问题。贷款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贷款机构对逾期还款的当事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双方签订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是:“乙方如未予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根据上述规定及约定,滞纳金的收取范围是针对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出现提前到期情形时(即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时)是否收取滞纳金以及如何收取滞纳金。本案中上诉人未按月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逾期贷款,被上诉人针对该部分收取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但对于2015年1月之后被上诉人要求提前归还的剩余贷款余额部分,并不属于按月履行的逾期贷款,被上诉人针对该部分贷款计收滞纳金没有依据。其次,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而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时,已经不存在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以及最低还款额的问题,因此,自被上诉人要求提前还清剩余贷款的部分款项不应计算滞纳金。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透支利率计算是否合理。《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利率标准的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被上诉人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计收利息的标准违背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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