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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达爱民律师

一、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1.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如果职工的奖金与单位的业绩挂钩,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可以相应减少、不予发放奖金。 
        3.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标准有哪些? 
        1、根据上述人社部《通知》,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审理时应注意考察同一时期、相同地区、相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是否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若仅因单位自身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同时需要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协商程序。 
        4、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因疫情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复工等问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处理。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政府有补助吗? 
        1.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同时争取相关补贴等政策待遇。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浙江省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职工从事防疫抗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2.春节调休假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七、劳动者涉及治安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妨害病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医务人员等暴力伤医犯罪;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造谣传谣犯罪,并被依法追究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八、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职工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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