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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通报的郑州“郭某”行为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3-15    作者:常相坤律师

最近,针对郑州“毒王”郭某事件,河南省公安厅通报称:郭某从境外归来,确诊新冠肺炎,隐瞒行程,造成多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已经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那么,郭某的行为,涉嫌何罪? 
       这里可能涉及到两个罪名,一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郭某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构成何罪? 
       分析河南郭某的行为,据其母亲说是因为签证即将过期,竟然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更是不顾别人的安全,贸然去疫区看球赛!从意大利乘飞机抵达北京之后,又乘高铁到达郑州,虽然他的体温都正常,但是他隐瞒了自己的外出行行踪。在回到家之后,他与他的家人也没有向上报备他的的外出行踪,并且他在第二天就去上班了,两天的上班时间中他先后多次乘坐地铁和公交外出。如果不是警方通过额大数据比对发现他的行踪,估计郭某还会继续出去溜达,当警方找到他的时候,他还死不承认自己去过意大利!他是3月10日被警方找到的,3月11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那么,郭某以上行为,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呢? 
       本罪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两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就郭某事件来看,在警方和社区找到他时,自己正在服药,且向警方隐瞒其经历。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郭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一种情形:即: “明知”自己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那么,郭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呢? 
       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这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郭某是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且其自己是明知的;二是郭某有拒绝隔离治疗的行为;三是郭某在明知道自己有可能患有新型冠状肺炎的情况下,仍然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显然,根据现有材料,还无法判断郭某的行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郭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几种情形,其中第(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某以一人之行为,造成一城之不安,多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估计应在五至七年量刑。 
       附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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