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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简称农科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并约定许可费用,对于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解决。德农公司根据农科院的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接受许可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与农科院无关。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和合理支出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关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还要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持。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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