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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代理怎么判刑?代理赌博网站被抓判几年 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0-03-15    作者:张洪强律师

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平台网赌代理判几年?网赌代理被抓怎么判刑?网络游戏与开设赌场的认定区别,网络赌场网络赌博的量刑标准。开设网络赌场罪怎么如何判刑? 判几年?判多少年?主犯从犯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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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2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工作。随后,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断链”行动,重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2019年破获网络赌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万余名,从柬埔寨、泰国、菲律宾押回一批博彩业从业者。 
        我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很多人对这类新型高科技犯罪不是很了解,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找不到思路,不得要领,这里我就说一下此类案件的基本知识以及处理时的经验总结,衷心的希望我们律师能对这类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摒除偏见,能对这一类新型犯罪深入研究,网络赌场赌博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网络技术的创新应用,催生了信息、工具、资金等众多的网络黑灰产业,形成了独特的网络犯罪生态系统,也助推了赌博网站的研发上线、技术运维、推广引流、资金通道等非法利益链条,只有深入的学习研究总结自己的经验,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他们争取到最轻的处理结果,如果平时对这类犯罪没有深入研究,没有经验和技巧,单纯靠从网上搜一些肤浅的知识,是很难为当事人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下面先说一下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分类: 
        网络赌博的种类多种多样,有斗地主、炸金花、水果机、黑红大战、捕鱼、德州扑克、老虎机、百家乐、各种棋牌类、竞猜类游戏等。 
        我根据自己遇到的案件,将网络赌场案件分为以下四类,我认为我的这个分类,基本将我遇到的所有的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囊括在内: 
        1、做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如宣传赌博网站的网站链接,在qq群、微信群拉人参与,参与抽水分成等。网赌代理类案件是案发率最高的一类开设赌场犯罪,仅去年一年我就遇到十几个网站的代理被抓的案件,我现在正在处理的是亚洲城的一位代理被抓的案件,抽水一千多万,已经取保候审,还有傲视皇朝、sky娱乐的代理,人也已经释放。 
        2、网络游戏被认定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各类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要特别规避两个问题,即不得根据押注抽头及不得为虚拟游戏币提供交易、变现的渠道。很多房卡类的棋牌麻将游戏,就是因为与银商或下级代理红包群主的关系纠纷不清就以开设赌场罪被立案调查,我去年处理的山东棋牌app,以及西南小九麻将app都是属于这种情况,还有篮球反波胆网站也是这种情况,一旦网络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跟他们合作的的银商、各级代理还有游戏的开发人员,都有可能被立案调查。在深圳有很多家网游公司在这一波行动中受到牵连,只有我们律师掌握此类案件的处理技巧,以专业的思维和方法才能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 
        3、以彩票、各类比赛开奖结果为赌注,通过QQ群、微信建立的外围赌场。此类案件通过发红包形式赌博,并雇用人员在上述群赌场负责数据统计、结算及结账、转账等工作,这类案件也是比较常见。 
        4、为网络赌博网站平台提供技术支撑的国内网络运营商及公司的员工。一旦公司被定性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公司,从经理到技术总监到员工都会被立案调查甚至拘留逮捕判刑,有很多网络公司为客户研发各类定制的网游客户端app,根据客户要求加上了线上充值提现以及与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这就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了,有些网络公司也意识到风险,拒绝在游戏上添加线上充值提现以及与人民币的兑换功能,但是游戏运营商在运营时通过设置币商银商或通过微信群qq群等实现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一旦这些网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公司也有可能会受到牵连,这些在辩护时都需要专业的法治思维和经验。 
        还有一种公司为境外的赌博网站平台提供修改源代码、测试、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落地、为其提供加速、跳转等技术支持。我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的都是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法律意识淡薄,到了这类公司上班,一旦案发,就有可能受到牵连,我去年办理的青岛某网络科技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该公司从经理到技术总监到员工20多人全部被抓,我处理的是技术总监陈某,该案件是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案件,该公司为境外十多家赌博网站(包括聚银彩、亚太国际、帝都彩、金满堂、亚盛国际等)提供修改源代码、测试、架设网站、维护服务器、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落地、为其提供加速、跳转技术支持等。虽然经过努力,该技术总监陈某被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但对他的人生来讲,也是一场灾难,还有沈阳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是这种情况。 
        第一部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具《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在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 
        开设赌场罪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1)抽头渔利金额3万元以下;
(2)累积赌资30万元以下;
(3)参赌人数120人以下;
(4)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5)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6)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7)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二、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三、 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的问题。
1、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1) 抽头渔利3万元以下;
(2)累计赌资30万元以下;
(3)参赌人数120人以下;
(4)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
(5)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下的;
(6)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下的。 
        超出上面的情况也有办理取保受审的可能,当然难度要大得多,我去年办理亚洲城代理的案件,获利金额超过一千多万,经过努力,也是成功的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在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法院判决之前都可以办理,但主要还是刑事拘留阶段比较容易批准一些,一旦案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期办理取保候审是有难度的,但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争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被取保候审后能不能判缓刑? 
        取保候审,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关键在于罪名是否成立,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到了法院还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认为自己没事了,不重视开庭,结果最终被法院判了实刑,去年在烟台一起案件,某网游公司的三位股东在侦查期都被取保候审了,但最终法院都对他们判决3年以上的实刑。所以即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要以专业的思维和技巧,将取保候审的成果巩固住。
第二部分: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罪如何做才能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涉嫌网络开赌场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在现在重点打击网络赌博的司法背景下,想通过找关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将人捞出来,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师想办法通过专业的知识,通过专业的思维,在法治的轨道上找到证据的问题,切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团伙的关联性证据,降低赌资,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 
        律师必须专业,网络赌博这个圈子与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对封闭不见光的,如果我们没有接触过研究过这个圈子是很难了解这个圈子的运行机制以及特点,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时候可能就很难,很难形成一种默契,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师解释他们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让律师给想想办法,结果说了半天,律师自己没听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就没法找到案件中的问题,导致办案结果不是很理想。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需要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赌博赌场案件有深入研究。 
        我们律师办案时要从证据体系入手,看能否找到证据中的问题,能否切断证据链,争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免于处罚、缓刑、无罪的处理结果,所以,我们首先要熟悉网络赌场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开设网络赌场案件与传统犯罪的证据不同,证据主要包括: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口供、远程勘验记录(证明内同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现场勘验记录、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赌资流转记录、电子数据恢复司法鉴定、玩家赌客的证言等等。
律师在办案时要看能否模糊割裂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等大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切断赌博行为、账号分配、抽头盈利比例、赌资交收流程等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账账不相符、账物不对应、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就能从证据上切断电子证据与涉案人员、涉及罪名之间的联系。如果律师通过对证据的质证,推翻了相关证据,切断了证据链,案件就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条件。 
        此类案件由于服务器在境外,很难查获,很难理清网络赌场背后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赌资交易电子化、数字化,极易修改、毁灭,难以获取、固定网络赌博电子证据,赌资难以查清,并且涉案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不使用真实身份参与,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利用‘四切断’的方法,切断证据链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四切断’方法是我总结的律师办理网络黑产犯罪案件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切断犯罪主体关联、切断电信网络流向、切断资金流向、切断人案关联认定。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找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有哪些,一般来说有网络聊天记录、发帖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其他人的口供等,我们律师要从这些证据入手,看能否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赌徒、下线代理、上线代理、庄家、幕后老板、银商、群主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如果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的关联性证据,那案件就很难定罪了。 
        赌博网站管理人员间彼此隔离,代理与其他代理、大股东、庄家之间联系较少,即使有联系,侦查机关也很难找到证据,去年我在湖北处理了一起案件,被抓的刘某是某赌博网站在大陆的四个高级代理之一,他们四个高级代理使用的都是台湾老板给的台湾的手机号码, 
        并且他们之间联络不使用qq微信等,而是使用台湾的一款聊天软件叫whatsapp,登录账号都是台湾的老板给的,在刘某被抓的当天,警方掌握了他的手机,看到了聊天记录,但刚打印出一部分,登录账号就被台湾的老板强制下线了,这条证据线索算是断了,还有在河南的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的聊天软件蝙蝠聊天,信息随时可以双向撤回。还有在四川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使用的聊天软件是纸飞机,聊天信息看后即焚,警方在面对有反侦察能力的代理时有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由于网络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取证需要法律知识、侦查知识、计算机知识的综合运用,需要精通网页编程语言与使用各种侦查工具,这导致网络赌博赌场案件取证困难,并且证据当中涉及大量的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由于很多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掌握电子证据的相关知识,不懂得如何从电子证据入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网络赌场案件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
(1)电脑主机、语音网关、移动硬盘、U盘等提取和恢复的电子证据。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网站截图。源代码等文档信息。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机中提取和恢复的电子证据包括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
(3)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页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痕迹。其形式主要有网络赌博账号开设、发放记录;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赌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赌资的账单、账本等;赌博网站中各级账号的投注额和输赢记录,有关网络赌博的网络聊天、邮箱记录。
(4)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窝点IP信息;服务器、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等信息。
我们律师要想处理好这类案件,需要了解常用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恢复技术,掌握对网络赌博类电子证据质证时常用的技巧,包括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的质证技巧,以及对扣押以及远程勘验证据的质证技巧,关于这些方面我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在啰嗦,只是简单地说一下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掌握的常见思路。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思路总结:
一、争取改变定性,争取能将行为定性由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改为以下行为:
(1)由赌博网站的代理改变为会员。
(2)由开设网络赌场行为改为聚众网络赌博。
(3)争取定性为合法的网络游戏。
下面具体说一下:
(1)由赌博网站的代理改变为会员。 
        赌博网站的代理是要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的,而会员只是自己参赌,并不接受投注。由于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在境外,无法查获,侦查机关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有多少代理和会员,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额。 律师在办案时要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很多案件中,侦查人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登陆赌博网站的后台账号,然后找到账号系统中发展代理的那一个页面,然后给网站页面截图或者拍照,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账号是代理账号,证明此代理账号下发展有下线会员,对于这一类证据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重点审查取证过程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是否有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在很多案件中警方侦查人员的取证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我们律师发现后要坚决的指出其中的问题。我在2018年办理的李某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李某自2014年以来总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到2017年案发被抓,李某在供述中非常配合警方,说自己一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并将每个网站的后台账号都提供给了警方,警方登录这些账号,给网站的后台都截了图拍了照,但对取证过程没有录像,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等案件到了法庭,律师对证据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时,警方想补正,在去登录这些账号时却发现这些账号都已经登录不上去了,导致那个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被告人翻供不认的话,案件就将陷入难以定罪的僵局。 
        我们要注意,即使有发展代理的截图,也不能说明截图上那些下线都是犯罪嫌疑人发展的真实的玩家。熟悉网赌这个圈子的人都知道,这个圈子里有很多‘刷子’,专门注册一些虚拟账号薅赌博网站的羊毛,骗取一些奖励,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说自己下面注册的这些玩家都是自己注册自己玩或者虚拟的,或者自己没有接受这些人的投注也没有抽取这些人的抽水,那是很难仅凭几张截图就给人定开设赌场犯罪的。
我办理的湖北刘某开设赌场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刘某是网赌圈内比较有名的‘刷子’,一说他的网名圈内很多人都认识,他有自己的‘刷子’团队,专门利用赌博网站的漏洞赚取网站奖励的,在网赌这个圈内算是比较有人脉的,是很多赌博网站都争抢的网赌代理,他被抓时的角色是某赌博网站大陆的五个高级代理之一,他辩解说自己下面注册的这些玩家一部分是自己注册自己玩或者虚拟的,还有一部分是刷子团队成员,自己没有接受这些人的投注也没有抽取这些人的抽水,按照刘某的辩解,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他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了。 
        第二种情况是:现在很多网赌平台都是无限代理的模式,所有玩家账号既是玩家也可以是代理,就像传销系统一样,只要用自己的账号生成了邀请码给别人注册,系统就会显示此号是代理,用自己邀请码注册的玩家就成了自己发展的赌徒,系统会根据这些下线赌徒的投注金额自动计算代理账号的抽水金额返到此代理账号上。对于存在这种情况的案件,我们律师在办理时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接受投注以及抽水渔利行为。
(2)由开设网络赌场行为改为聚众网络赌博。 
        聚众赌博的刑期要低于开设赌场,我们律师在办案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获取的网站账号和密码,没有发展会员 ,只是提供给多人使用 ,组织多人投注的行为被定开设赌场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律师够专业,给被告人定聚众赌博是有很大可能的,一旦将定性由开设赌场改为聚众赌博,刑期会大幅度降低的。例如在朱某、王某开设赌场案件中,二人一开始都被定为开设赌场罪,后来王某被改为聚众赌博,大大的降低了刑期。该案中王某从朱某处获得了赌博网站的账号,在其住处将自己获取的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多名参赌者,由参赌者现场观看赌博网站并下注 。 
        很多人不懂得如何区分网络聚众赌博与开设网络赌场,这里我就简单一说: 网络开设赌场的本质在于通过网站账号和密码的不断分层管理实现对参赌人员的组织、 管理及参赌资金的流转及各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仅有账号和密码 ,通过会员的身份吸引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 ,可以认为, 行为人个人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而并非通过网站的功能发挥作用 , 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利用网络赌场案件的特点,看能否将性质由网络赌场案件改为网络赌博。
(3)争取定性为合法的网络游戏。 
        正常的游戏网站只发行游戏币,让玩家利用游戏币进行娱乐,一旦网络游戏上具有提现功能或者与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虚拟游戏币可以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变成了筹码,就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现在很多房卡类、约局类棋牌、扑克、麻将等游戏中就存在很多此类问题,这些网络游戏本身都是合法的游戏,但是因为有银子商(币商)或代理、红包群主的存在,导致游戏玩家之间实现了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一旦有证据证明,游戏的运营商与银商(币商)、结算赌资的微信群主有勾结,就会很麻烦。我去年处理的四川某网游公司案件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现在正在处理的西南小九麻将app案件也是这种情况。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审查网游开发公司、运营公司以及代理、银商、微信qq等群主的关系,如果能切断与币商和群主的关联性证据,那这些网游就能被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关于这类案件的辩护技巧,有需要具体交流的可以致电: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这里就简单说一下,律师要重点从审查以下几方面找到辩护思路: 
        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报送、服务费结算方式。 
        2、用户每局以及每日游戏积分输赢的上限。 
        3、用户间积分、装备的赠与及转让行为等运营情况。 
        4、 网站运营者是否明知存在银子商,是否默认鼓励银商存在。是否知道下线代理通过微信红包群等形式实现玩家的赌资兑换。 
        5、玩家之间系统随机配对还是自主配对,是否设置通过收取指导费、通过一方逃跑强行退出机制或其他方式实现游戏币的转账功能。 
        此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的管理不完善,网游中的各种投机行为难以杜绝,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是我们律师的辩护空间。
二、争取降低涉赌金额。 
        我们律师要知道投注金额、输赢金额、返点返水、赌资的认定办法。不只是律师,很多公检法的人对于赌资的认定也是很模糊,网络赌博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银行黑卡、地下钱庄进行资金结算,一般赌资的流转都会有专业的洗钱团队的操作,是很难查清赌资的数额和最终的流向,尤其是最近几年,在很多案件中,赌资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购买游戏装备以及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洗钱方法,要想查清最终的赌资以及抽水金额更是难上加难,我在去年处理的李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就是这种情况,玩家投注时只能用比特币、以太坊币,并且将这些虚拟币转入网站在可盈可乐网站的钱包地址,赌资结算也是以以太坊币和比特币结算,熟悉比特币等虚拟币的都知道,虚拟币的流转情况是很难查清的。近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运营者开始利用个人账号“租码”“跑分”的模式,也就是通过大量普通金融类的账户的客户,将非法资金隐藏在正常的交易项目中,更加大了查清资金流向的难度。 
        我们律师必须对赌资认定、结算方式非常熟悉才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下线口供计算出来的赌资我们律师一定要与其他证据核对,对于返给下线的赢利款,并非赌博投注款,属于重复计算。在曾某赌博案中,就存在这各种情况。我们一定要注意。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一般会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涉案赌资 ,但是按照这种方法认定的赌资很容易导致网络赌博赌资虚高 ,如果行为人投入虚拟点数赢取一定的点数后 ( 返点), 会将赢取的点数继续投注到赌局中 ,以投注点数认定赌资会产生重复计算点数的情况,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我有一万的赌资,但是我来回的流入流出,可以产生一百万的流水,显然真正的赌资不可能认定是100万。
司法实践中由于账号使用的复杂情况,例如经常变换密码以及电子证据固定相对困难的原因,往往难以直接锁定投注的具体金额,而银行转账的记录虽然相对完整且容易查询,但很多赌博网站现在绑定代理的银行卡都是购买的黑卡,给代理转钱也是通过网络转账或黑卡转入,这就导致了很难查清具体的资金流向,也难以准确核算出投注的金额。 
        我们律师要注意,办案人员一般会根据掌握的赌博流程运算规则与后台数据以及第三方平台信息、银行流水信息来重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说口供非常重要。我在2017年处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机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是两千多万,但最终到了检察院公诉时只指控涉案资金700多万,为什么呢?因为五人将平台的钱直接转到一些虚拟币的交易网站,全部都通过场外交易方式购买了比特币,5人分的是比特币而不是钱,最终经过警方侦查,能够查明的涉案资金只有700多万,五人非常后悔当初自己承认了两千多万,到了法院开庭审理时全都翻供了,说他们的获利其实只有700多万,要求将公安多扣押的钱返还。
三、争取从犯。 
        在网络赌场案件中,由于事实难以查清,组织架构、运行体系难以查清,在逃人员难以全部抓获等原因,就存在主犯从犯认定困难的情况,有争取从犯的空间。林某开设赌场案中,林某一审被认定为主犯,二审被改判为从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是赌博网站“总监”级别的经营者均是依据同案人陈某的供述,陈某的供述极不稳定,且内容前后矛盾,其与林某的联系方式、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等事实的指证均不能做到唯一性确定性,且陈某的指证,均是说“上线”、“联系人”,并没有明确说其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股东,并且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推卸责任的情形,不能单纯依据同案人上的口供认定事实。 
        其次、林某随身携带的电脑没有检查出浏览赌博网站的痕迹,以及获取与赌博网站相关的信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不可能与网站半点不联系的,除非他不是老板,输赢与其无关。 
        再次、没有提取到林某与陈某的任何通话记录以及qq、微信等聊天记录,且林某的银行账号与陈某也无资金来往。 
        经过中级法院二审,林某被改判为从犯,刑期降低两年。 
        最后,我要说一下,开设赌场犯罪中口供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赌资流转多用黑卡虚拟币以及地下钱庄,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员听不懂自己游戏的运行规则,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游戏规则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却不得要领,所以经常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上下线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最后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位办案律师都能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知识以及辩护技巧,提供最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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