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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被判赔2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李建录律师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管静宇)花费百万余元购买进口豪车,却发现新车有个部位曾二次做漆。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判赔偿消费者20万元。
        2019年4月26日,王先生与芜湖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产自美国的林肯领航员尊耀汽车,价格为107.8万元。6月15日,王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贴车衣,撕车衣时该车右后叶子板处被撕掉一小块车漆。王先生以为是4S店的过错导致,要求4S店对油漆进行修补。 
        修补过程中,4S店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王先生此车在销售之前有做过二次油漆的痕迹。被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与车辆生产厂家联系后告知王先生,该车在运至4S店前确实做过一个漆面品质调整,被告对此并不知情。汽车生产商向被告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车主反映的情况可能与工厂生产过程中为确保产品质量,按林肯汽车流程、标准对车辆所进行的相关调整有关。王先生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车辆曾做过二次漆面调整及音响和倒车影像不合格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汽车买卖合同,原告退回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07.8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按车价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23.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生产厂家、销售者均未否认该车右后叶子板处做过二次油漆,故对原告认为涉案车辆右后叶子板处做过二次油漆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于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存在倒车影像不显示、收音机自动开启等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涉案车辆虽做过二次油漆,但面积较小,且不影响车辆的性能、使用功能、安全性等,不应据此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考虑到原告购买的是价值过百万元的进口车辆,虽然二次油漆调整并不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功能,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该事实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被告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遂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价格、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来 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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