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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肖升东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807室。法定代表人:栾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瑞波,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少莲,女,1950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魁侠,男,194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冠县。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理会,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主要负责人:王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瑞波、卢某1、卢某2、孙少莲、温魁侠与原审被告石理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卢瑞波、卢某1、卢某2、孙少莲、温魁侠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上诉人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毕文娜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肖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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