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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工伤事故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何女士为xx公司的办公室职员。2008年6月何女士在公司与另一名职工A小姐发生争执,A小姐持美工刀将何女士左下颌划伤,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再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划伤造成何女士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何女士应当享受八级伤残待遇。
        由于何女士伤及面部,情况比较特殊,xx公司允许何女士长期外出治疗,全额报效治疗费和美容费,并按病假标准向何女士发放工资。2009年3月,B公司要求A女回公司工作时,何女士提出辞职,并要求xx公司进行工伤补偿。
补偿要求为:
        (1)xx公司在其病假期间只是按照其合同工资的70%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包括加班费和服装费等)补足其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约2万元;
        (2)xx公司没有按照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照合同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从工伤保险基金所领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不足,xx公司对其差额约1万元应当补足;
        (3)xx公司应当另外支付其离职后的后续医疗费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经过向xx公司了解,何女士病假期间xx公司实发的工资确为何女士合同工资的70%,为何女士投保的工伤保险基数确为其合同工资,而非实际收入。同时,xx公司表示,如果上述数额确实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数额存在差额,xx公司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差额补偿。为此,xx公司欲寻求法律支持,并请律师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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