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22日,王某在上班途中,步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时被范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浦东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8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 
      现王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6,74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误工费11,3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鉴定费1,8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范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范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被告自己车辆的鉴定费、维修费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应当如何处理? 
      【审判结果】
  原告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后,律师积极争取,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的,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85,643元; 
      二、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9850元。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