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1年11月3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仲裁庭,历时3个月的工伤事故圆满告捷,我方获赔37万元!
事情经过:
8月初,田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担当门卫,参加工作不到半个月,某日早上田某从家去工地与他人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田某负次要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后经查,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但当事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敏锐的察觉到,虽然田某去工地上班时间不长,但已经与负责该工地的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田某仅负次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构成工伤。在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我立即让其家属准备材料并与单位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与大多数人想的一样,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当事人家属。
为此,我密切调查、依法分析,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法律方案,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去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开庭过程中,由于我方证据充足有效、仲裁申请书科学严谨、代理意见书论证有力,劳动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赔偿要求,单位迫于各方压力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答应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单位依法赔偿我方损失共计37万元,极大地补偿了当事人家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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