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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中须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奖励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居住的房屋被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拆迁。原告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要求落实,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奖励待遇,开发区管委会未予回复。2019年11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但该征收补偿安置中,并不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拆迁安置中应当享受的奖励待遇,被告应按拆迁安置奖励补偿,支付给原告。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独生子女,拆迁安置,计划生育 
      一.引言 
      在拆迁安置中,应按照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的奖励待遇。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董某某夫妻系开发区管委会x街道办事处居民,属于独生子女家庭。2003年11月15日x办事处为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原告居住的房屋被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拆迁。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拆迁安置补偿优惠,开发区管委会未予回复。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独生子女家庭拆迁安置奖励补偿支付给原告李某某、董某某家庭多一人份40平方米安置房折价款106400元人民币。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独生子女家庭拆迁安置奖励补偿支付给原告家庭多一人份40平方米安置房或折价款106400元。 
      (二)答辩意见:在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实施过程中,x办事处对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与被答辩人家庭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也正在陆续发放中。现被答辩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之外要求多支付一人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法院认为: 
      1. 原告李某某、董某某起诉的实质是诉请被告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董某某夫妻系独生子女家庭,其所在的居民组土地被依法征收,房屋被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拆迁,虽然原告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但该征收补偿安置中,并不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拆迁安置中应当享受的奖励待遇。 
      2. 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在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多分一人份进行安置奖励。因原告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履行应享受的拆迁安置中计划生育奖励事项没有答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在拆迁安置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安置补偿奖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3. 按照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对独生子女奖励规定,按原告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方式标准,多补偿原告一人40平方米安置房折价款106400元(40平方米×2660元/平方米)。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且已领取了补偿款项,再要求独生子女家庭多奖励补偿一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其答辩请求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征收拆迁:对补偿安置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提出合法性审查。3.涉医行政诉讼:非婚生育14年后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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