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纠纷中,商标未注册,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张静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列举了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但条例并未否认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北京市高院和上海市高院的的相关解答认为:《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经营资源虽然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可以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查明所签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律事由,以及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鉴于未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及容易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特点,特许人将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权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特许人需有包括未注册商标在内的稳定而有价值的经营资源和被实践证明了的成熟而有效的经营体系。
2、未注册的商标为特许人所拥有(自己所有或受让所得),授权给加盟商时在先使用过并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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