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交通事故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李先生买了台新电脑,兴高采烈地坐上公交车回家。由于道路比较通畅,公交车开得很快。
在途经一十字路口时,正好遇到红灯,由于车速过快,司机不得不紧急刹车。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后,李先生本人只是向前冲了一下,但他的新电脑却摔在车内走道上。后经鉴定,电脑显示器已损坏。
李先生在向公交公司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公交司机由于应当知道红绿灯口要缓行而未予以重视,因而紧急刹车使得李先生的电脑摔坏,司机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不得以李先生没有尽到好好看护自己财物为由拒绝赔偿,只要承运人即公交公司司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李先生物品损坏的责任。 追究公交部门违约责任更易于维权
客运合同往往会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是指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受损当事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两者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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