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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股东直接诉讼

发布日期:2020-03-23    作者:张学增律师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免受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不法侵害,以保障其自益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司法救济措施。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所享有的股权,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这里的股东直接诉讼不包括《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虽然是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为维护股东利益的诉讼,但其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股东直接诉讼是除《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外的股东诉讼。
根据《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包括:
        一、《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为被告。 
        二、《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撤销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三、《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四、《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报告。 
        五、《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股东诉请公司解散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六、股东依法可以直接提起的其他诉讼。主要是指《公司法》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可以直接起诉的其他诉讼类型,如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之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赔偿之诉等。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和第152条等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诉权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都是对其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作出的规定。因此,《公司法》第152条所称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适用《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针对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形,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这两条规定形成了对股东权益较为完整的诉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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