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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接触交通事故的性质仍是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0-03-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零接触交通事故的性质仍是交通事故

        【案情】:2014年2月7日18时30分许,唐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向右侧车道变道超车,迫使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紧急向右躲让,结果两车虽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因三轮车转弯过急,使该车车上乘客谢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交警部门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谢某受伤先后共花费近6万元的治疗费,因事故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轿车司机唐某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轮车车主、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伤残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唐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轿车没有与三轮车发生接触碰撞,谢某受伤是因为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不当引起,并指出郭某是无证驾驶。 
        【律师说法】:该案争议焦点应是,两车在未发生接触的情形下造成谢某受伤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是否驾驶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依照当前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并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为前提条件。 
        该案中,交警部门虽以无法查明事发时的具体事实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在庭审中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足以证实唐某在变道过程中抢占挤压右侧车道导致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三轮车采取向右紧急避让而致三轮车侧倾,从而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成立,因此原告受伤与唐某违规操作驾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仅构成交通事故,且是导致郭某突然避险并引起车辆侧倾而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根据优者危险承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一方,在道路上行驶时汽车应履行的注意义务重于三轮车,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是会适当增加汽车车主的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驾驶员唐某在未确保己车与同向后方右侧车道内郭某驾驶的三轮车之间安全行车距离的情况下,冒险借道超车,是导致三轮车司机郭某突然避险并引起车辆侧倾而致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唐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上路前疏于对三轮车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检查,其贸然上路行驶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亦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其作用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三轮车车主在不确定郭某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随意出借车辆给其使用,乘客谢某在明知卸货三轮摩托车严禁载人的情况下仍搭乘该车,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轿车司机唐某应负主要责任,担责70%,三轮车车主、司机郭某及乘客谢某也均有一定过错,各承担10%的载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某115195元,轿车司机唐某、三轮车车主、司机郭某各赔偿原告谢某7717元、5130元、5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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