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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治疗18次,两颗牙齿未保住,医院是否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0-03-26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三年前因“左上前牙发现蛀牙1年”到口腔医院就诊,诊断为21深龋,医方予以根管治疗,此后多次复诊清理髓腔、封堵等治疗。治疗两年后王先生因“22深龋”再次到口腔医院就诊,行去龋治疗。目前王先生两颗牙均折断。王先生认为其三年内共治疗18次均没有好转,最终两颗牙齿全部掉落,口腔医院治疗存在过错,且治疗期间频繁的X线辐射量给其身心带来极大的创伤,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口腔医院认为:从医学角度而言,门牙的区域包含三颗牙齿,第一次治疗时治疗了其中一颗,不违反诊疗规范;根管治疗是目前的首选治疗手段,每次换药并不是给牙齿打洞,双方之前可能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但是之后医方积极与王先生进行了交流,医院不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认为:1、诊断正确,龋齿治疗有指证。三年前医方根据口腔检查(21号位牙远邻腭面龋损)及X片,诊断‘21深龋’,医方行根管治疗。治疗两年后患者因‘左上前牙进甜食敏感,遇冷热敏感’,根据口腔检查,诊断“22深龋”,医方行去龋治疗。根据就诊时口腔检查及X片表现,21号位牙及22号位牙均需治疗,医方诊疗符合诊疗规范。2、沟通不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21号位牙、22号位牙的治疗顺序医患沟通不足,对牙颈部龋齿易发生折断的风险缺少术前告知,也未在病史中体现。3、X线检查为根管治疗必需操作,其辐射量在人体安全辐射范围之内,无相关证据表明对患者造成伤害。4、患者目前21号位牙及22号位牙均折断,与其牙颈部龋齿、咀嚼、根管治疗等多因素相关,但根管治疗是其疾病治疗所需。最终鉴定意见为,口腔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21号、22号位牙折断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虽存在与患者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的21号、22号位牙折断的人身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故患者要求口腔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患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口腔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时的告知义务。目前虽然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医疗机构的重视,但仍有一部分医疗机构,由于管理的不足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侥幸心理。沟通、告知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也是在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地发生时医疗机构进行自我保护的手段。 
        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2月24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未尽告知义务系导致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因素,占比23%,与2018年相比下降20%,回归到2017年的数据水平。究其原因,应是受到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影响,通过分析2019年的3177份二审判决书发现,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识有所提高,更加注重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且告知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的趋势。

图片来源:医法汇《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之一,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好告知义务,对各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口腔健康,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口腔科的医疗纠纷数量也呈上涨趋势。由于口腔操作范围小,机器和器械的切割破坏力强,再加之一些医务人员缺少经验甚至不具备相应资质,非常容易产生损害后果。在口腔治疗领域,拔错患牙、操作不当致牙髓坏死等情况常有发生。医生阅片不仔细、未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致漏诊、误诊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实践中还存在药物过敏、消毒不到位致交叉感染等口腔科医疗纠纷问题。牙科治疗都是非常精细的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医疗损害,因此医务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切实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案中口腔医院虽存在与患者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但最终并未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有过错并不必然等于承担责任。与其他一般侵权案件相同,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只有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是多少,均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需要国家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为法院的审理提供参考。由于,口腔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患方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诊疗活动从患者入院到治疗终结要经历很多环节,特别是重症患者往往会经过数十名医护人员参与救治及护理,如果从患者的最终诊疗结果倒推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行为,可以说任何一个病例都能或多或少的找出医疗机构的问题,现实中不可能存在无可挑剔的医疗行为。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是病魔,没有一个医生不想自己的患者尽快康复,但由于医学的不确定性,医生永远不可能做到治愈所有的疾病,因此患者对疾病的治疗要有一颗平常心,不能有过高的期望值,出现医疗纠纷,要依法理性分析,避免盲目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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