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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改判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20-03-27    作者:肖升东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11刑初66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大连春茂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外厂油漆主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现在奥博特船建有限公司喷涂车间看泵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于娟,山东**(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现在奥博特船建有限公司预涂车间带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肖升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济宁市泗水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为临沂奥博船舶有限公司预涂车间带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辉,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彭某某、汤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大连春茂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外厂油漆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负责带领人员对船体进行喷涂及领取油漆的职务便利,事先将喷凃时结余的101桶防污漆存放于北海船舶重工厂区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内,并使用胶带做好标记。后李某某与被告人祁某某商议,李某某给祁某某提供春茂公司油漆柜钥匙,由祁某某找人将油漆柜内已标记的防污漆盗出进行销赃。约定每桶油漆祁某某给李某某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结伙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彭某某、王某2(在逃)至青岛市黄岛区北海船舶重工厂区内,祁某某利用李某某提供的钥匙打开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祁某某、汤某某、彭某某、王某2四人使用厂区内施工车辆将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内被标记的防污漆101桶(海虹老人牌防污漆100桶,佐敦防污漆1桶)运出厂外,被保安发现后逃离现场。被盗油漆总价值158057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辨认、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结伙被告人祁某某、彭某某、汤某某,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汤某某均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某系初犯和偶犯、李某某系自首;李某某自愿认罪。被告人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祁某某无前科;祁某某自愿认罪。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彭某某系从犯;彭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彭某某自愿认罪。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汤某某系从犯;汤某某系自首。经审理查明:大连春茂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外厂油漆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负责带领人员对船体进行喷涂及领取油漆的职务便利,事先将喷凃时结余的101桶防污漆存放于北海船舶重工厂区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内,并使用胶带做好标记。后李某某与被告人祁某某商议,李某某给祁某某提供春茂公司油漆柜钥匙,由祁某某找人将油漆柜内已标记的防污漆盗出进行销赃。约定每桶油漆祁某某给李某某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结伙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彭某某、王某2(在逃)至青岛市黄岛区北海船舶重工厂区内,祁某某利用李某某提供的钥匙打开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祁某某、汤某某、彭某某、王某2四人使用厂区内施工车辆将春茂公司外场油漆柜内被标记的防污漆101桶(海虹老人牌防污漆100桶,佐敦防污漆1桶)运出厂外,被保安发现后逃离现场。被盗油漆总价值158057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查明,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的供述,证实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3、证人张某、郝某、李某、马某、杨某、高某、孟某、王某1等证言,证实案发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扣押情况。
        6、产品购销合同、报价明细、油漆统计等,证实油漆的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签字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结伙被告人祁某某、彭某某、汤某某,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某某系初犯和偶犯、系自首、祁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彭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彭某某自愿认罪、汤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彭某某和汤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均系主犯,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和被告人祁某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
        被告人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被告人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被告人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欧晓彬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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