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强奸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29    作者:肖升东律师

xxx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无业。2009年3月10日因猥亵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小芹、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素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陈小芹、肖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附近,拦截独自步行的被害人罗某乙(未成年人),将罗某乙带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北岸草坪上,欲强行与罗某乙发生性关系未遂。后被告人安某将罗某乙带至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路附近的心暖如家宾馆,被害人罗某乙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被告人安某逃离现场。2、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夏塔路和黑龙江路路口西北侧,将被害人柳某强行拖至路旁树林中欲进行猥亵,后被路过行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安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系强奸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对强奸罪构成犯罪中止;2、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安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附近,拦截独自步行的被害人罗某乙(女,16岁),将被害人带至杨埠社区等处,次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带至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北岸草坪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未遂。被告人又将被害人带至城阳区黑龙江路附近“心暖如家”宾馆,被害人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被告人安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乙腹部皮肤划擦伤,肢体皮肤划擦伤构成轻微伤。2、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夏塔路和黑龙江路路口西北侧,将被害人柳某(女,16岁)强行拖至路旁树林中欲进行猥亵,被路过行人发现并控制,后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家属补偿被害人罗某乙各项损失4.5万元,补偿被害人柳某6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女儿罗某乙2015年8月9日晚上下班没有回家,8月10日凌晨该接到一个宾馆老板的电话,该到宾馆后听罗某乙说她被一名男子强奸了,该带罗某乙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该系心暖如家宾馆的老板,2015年8月10日凌晨2点左右,有一名男子带一名女子到旅馆来开房,女子行为异常,该给女子的父亲打了电话。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该系心暖如家宾馆的服务员,2015年8月10日凌晨2点左右,有一名男子带一名女子到旅馆来开房,女子行为异常,该将情况告诉给老板,男子看人多打车离开的事实。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1日晚6点左右,该经过城阳区流亭街道黑龙江路与夏塔路路口,该发现西侧十米远的地方有一名偏胖的中年男子跟在一个长发女子后面,那名男子突然用手抓住女子的头发往路边小树林里拉,该听见那名长发女子喊救命,该就往男子的方向跑,那名女子躺在地上,男子看见有人过去了就开始往树林里面跑,该和现场几名男子一起追上去把男子抓住了。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1日晚6点左右,该经过城阳区流亭街道黑龙江路与夏塔路路口,该看到路口西北侧树林里站着一名偏胖的男子和一名长发女子,男子用手抓着长发女子,女子大声喊救命,该走过去,女子躲到该的身后说那名男子要强奸她,该和现场几名男子一起追上去将男子控制住。7、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9日19时许,该独自步行至夏塔路往西五十米处被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强行拦住,强行将其带至杨埠社区等处,次日凌晨1时许将该带至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北岸草坪上,强行与该发生性关系,他的生殖器与该生殖器摩擦后射精,后男子又将该带至城阳区黑龙江路附近“心暖如家”宾馆,该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的事实。8、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该独自步行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夏塔路和黑龙江路路口西北侧,被一名男子从背后抓着头发往旁边小树林里拖,将该拖进去后该就躺在地上,大喊救命,男子威胁该别喊不然就打该,男子用手拽该外面的羽绒服,要脱衣服强奸该,后来被路过行人发现把男子抓住并报警的事实。9、被告人安某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该独自步行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夏塔路和黑龙江路路口西北侧,碰见一个女子,该看见她像该的一个朋友就抓住她问,该从背后抓住她的头发往路边小树林拖,拖进树林一米左右,她用手拽该并大喊救命,该拽她头发时已经知道她不是该的朋友,该当时喝醉了,看她长得漂亮就想抱她,女子一直反抗挣扎,该后来被几名男子抓住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走。2015年8月9日19时许,该喝了酒独自步行至赵哥庄村东一个桥洞西侧碰见一名女子,该将她拉到桥洞东侧荒草地里,后又将她带至杨埠社区等处。次日凌晨该将女子带至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北岸草坪上,该将她和自己的衣服脱了,让她用手弄该的生殖器,最后射到什么地方该不清楚,后该又将女子带至城阳区黑龙江路附近“心暖如家”宾馆,女子坚持要开两个房间,该看她不情愿就自己走了。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证人丁某、被害人罗某乙、被害人柳某对被告人进行了依法辨认、确认。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2、检查笔录、病历、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罗某乙内裤上检出人精斑,为安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56(1020。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罗某乙腹部皮肤划擦伤,肢体皮肤划擦伤构成轻微伤。14、户籍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身份及所受行政处罚情况。15、谅解书、收条,证实赔偿谅解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强奸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人丁某、侯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猥亵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暴力拉扯、拖拽的动作,该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雪
人民陪审员 郭 潇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