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补强短板体现进步
发布日期:2020-03-30 作者:方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颁布实施的,后又在2006年和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继续实施,此次属于七年来的第二次修订。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业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兜底性法律依据。此次修订是七年来最大的一次修订,也是基于实施以来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的最大一次补强,从整个立法精神,还是具体的法定原则和条款,都高度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手段。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存在诸多立法性缺陷。法律漏洞所形成的“鱼贯效应”,会让保护机制陷入虚置无力的循环之中。比如,随着犯罪人员日益低龄化,如不能解决“如何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及时被反映,如何有效预防类似案件发生”之类的实质性问题,则低龄犯罪人员就可能难以得到管束和救治,“宽容等于纵容”的困境就难以解决。
专业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其他司法解释、规范和法律就先行了一步。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还比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出台,明确和建立了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和措施,也需要最终成为法律条文;还比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彻底废除实施18年的嫖宿幼女罪等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的变化,都要求专业法给予迅速跟进和完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来看,此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诸多亮点,比如针对涉未成年性侵案件发现机制薄弱的问题,此轮修法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纳入;还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表现,首次采取分级预防理念;还比如,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列举了9条不良行为,警方可建议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学校不履行预防犯罪职责或被追刑责;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应入职查询,有前科不录用……可以说,其修订内容涉及预防、教育、干预、责任等各个环节,有助于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成为善法良法。
法律一般具备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大功能,也只有所有功能都得到了体现,法律才会更加高效有力。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补强短板,进一步彰显了保护优先和保护至上的原则,让所有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昭示了立法专业化的提升,更体现了以法治为基础的治理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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