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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村委签订集体土地的归属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3-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私下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都属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村委出了书面证明证明土地的使用使用者为谭某、曾某。后土地遇到拆迁,谭某、曾某起诉要求确认用益物权归自己所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谭某、曾某依据石某村委会于2000313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土地的实际权属人应为其二人,并据以主张其二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石某村委会出具的上述证明关于“该幅土地使用者名义上挂我村委名义,但实际上是谭某及曾某两人共同所有,因该土地使用权在开发、使用时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事故责任由谭某及曾某承担,与我村无关……”的内容来看,该证明反映出谭某、曾某、石某村委会之间对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作出了约定,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规定,故本院对谭某、曾某依据该证明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谭某、曾某在二审期间自认相关征地部门已经告知其“不得再进行新建建筑物,也不得再继续使用被征用的部分”,并且相关部门已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偿,其二人要求石某村委会就涉案21545.78平方米土地出具立项、环评、规划、施工、报建所需的一切手续的证明文件的主张与其上述自认事实相矛盾,谭某、曾某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驳回谭某、曾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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