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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20-03-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实践中依四六、三七、五五划分过错的判决都有,具体还是依据案情确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例就依五五划分过错。
判决书节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协议书无效,叶某、苏某均存在过错,过错比例应认定为双方各负50%。现叶某请求苏某交还涉案房屋首层半层、二楼和四楼的房屋由叶某管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苏某应将其占有的合建分成房屋返还给叶某。苏某实际以支付建房款为取得分成房屋的对价,叶某应补偿苏某合建分成房屋上盖物的现值,叶某还应对苏某的装修损失按过错比例即50%进行赔偿。现叶某同意在本案中补偿苏某分成房屋的价值,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评估机构作出穗安(涉)估[2017]X《价格评估结论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部分,双方约定由苏某占有首层半层、二楼、四楼,叶某应补偿苏某分成房屋的现值273787.78元(房屋现值547575.57元的50%)给苏某。装修损失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叶某、苏某各负担一半。由于原装修价值已包含在上盖建筑物价值中,本案不再重复处理。苏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对其占有部分建筑物重新装修,依据评估报告,首层半层、二楼、四楼新装修价值为162832.68元,叶某应向苏某赔偿新装修价值的50%8141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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