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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获得子女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04-01    作者:张志娟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时,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会考虑哪些因素呢。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孩子可能判给女方的情形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3、虽为两周岁以上的孩子,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 
        4、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5、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自己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孩子可能判给男方的情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可以优先考虑一方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进行变更。具体规定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也应予准许。
四、 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1、双方的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点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也有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更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4、孩子的意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双方都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尽可能的减小对孩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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