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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小三”,男方诉讼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法院这么判!!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柳基伟律师

【女子被“小三”,男方诉讼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法院这么判!!】
案情摘要:
        刘某(男)与李某(女)于2016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8年2月份双方分手。 
        双方恋爱期间,李某表示要购房房产,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李某承诺要与李某结婚并为其购买房产进行出资。2017年7月,李某购买位于烟台市XXXX的房产一套。其中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1万元,定金2万元,首付款为14万元,贷款45万元,上述定金2万元及房屋首付款14万元中有部分款项为原告刘某支付。李某称,刘某出资数额为10.2万元,被告出资现金8.8万元,贷款额度是43万元。李某在2017年11月怀孕得知刘某已有家室便做了引产手术,之后双方分手,双方同居期间刘某还曾使用李某信用卡产生近四万元亏空。 
        2018年,刘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购房出资款16万元,并不对涉案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法庭审理中,李某辩称: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刘某并未离婚,李某2018年2月知晓其已有婚配遂与之分手。因此,刘某存在重大的过错,购房出资系刘某赠与财产,因此不同意返还购房出资款。

后经法院查实:
        刘某在涉案房产中的实际出资款项仅为102000元,于是判决李某返还购房出资款102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柳律微评: 
        本案为典型的同居析产纠纷,很多情侣包括已婚人士与“第三者”同居期间,会共同出资买房,但并非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才享有支配权,本案便属此类案件。同居有风险、婚外同居有风险,被“小三”同样有风险!揣在兜里的未必就是自己的,相亲、恋爱还是需要擦亮双眼! 
        很多人会以为购房款甚至房子是对方赠与自己的,对方无权要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方主张涉及赠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实务中想要达到此类举证目的,难度很大。本案的判决,给现实中的“小三”上了现实的一课,拿到手的未必就是自己的,一切尚有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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