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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张学增律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索财型的绑架罪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虽然都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但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时刻注意两个罪的区别,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一、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以勒索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是想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客观表现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为必备要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只要采用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可。 
        四、犯罪的起因不同。索财型绑架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往往是无中是有地选择富有的、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自身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者有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区别的关键特征。 
        五、社会危害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都是不同的,绑架罪的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非法拘禁罪更为严重。 
        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上述区别能帮助我们分清二罪的不同,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起因方面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索债型扣押、拘禁行为,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有的构成绑架罪。这类案件都以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但是由于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债”的关系十分复杂,这可能涉及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选择。绑架罪的法定刑起步是十年,处罚的力度远远超过非法拘禁罪,因此,在对索债型扣押、拘禁行为进行辩护时,在把握好两罪区别的前提下,依照刑法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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