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实务

发布日期:2020-04-03    作者:郭天喜律师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果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诞生的法律基础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1、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该规定确立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对方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实践中,基本上以当事人申请保全居多,鲜有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除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外,法院基本上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居多,很少不要求提供担保的。当然了,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要求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条规定确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无一例外需要申请,不存在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并且,申请人无一例外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与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标的30%的担保不同的是,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与被保全标的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诉前财产担保的担保要求更高。 
        3、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就是基于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以申请保全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人以诉讼外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或者说保函。一旦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就属于保险责任,由保险人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功能,担保和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使命就是为保险人出具的担保书负责,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担保书是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法院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和担保书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保全错误,需要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时候,保险人基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对其进行理赔。因此,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 
        三、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生命力,时效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五日内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可见诉讼财产保全时效性非常强。尤其是被保全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标的的情形,保全的及时性要求非常高,要快。这时候,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投保要便捷,出具担保书的速度要快,要能满足诉讼的需要。 
        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拓展途径。 
        1、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展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寻找目标客户拓展业务,出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一种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售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 
        2、保险代理人销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代理人规模和力量远远大于保险公司自有业务团队,其销售能力是非常强大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很大一部分是由保险代理人经手售出的。 
        3、保险经纪人代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理论上存在保险经纪人帮助目标客户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可能性。 
        4、投资担保公司等中介公司代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在工作中经常接到担保公司等一些中介公司兜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信息和电话,这也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途径。 
        5、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及保险代理人联系律师,主动为律师办理案件涉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或者律师主动帮委托人联系保险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很多申请人不具备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能力或者不方便提供担保,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为前提出具担保书,作为一种以小博大的担保方式,达到了成本低,担保能力放大的客观效果。不是每个保全申请都会错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的也就是错误概率,保全错误导致出险理赔的概率还是很低的。毕竟不是任何财产保全申请都会获得法院认可,律师也不会盲目代理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在作出裁定前还是要做形式审查的。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并不是 很大。 
        6、保险人方面直接找到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合同。或者申请人主动联系保险人的业务员或者保险代理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合同。现在信息发达和通常,申请人和保险人联系很方便,直接签署保险合同就变得非常便捷和可能。 
        7、法院不会成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展业渠道。基于法院的中立性,法院不会成为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业务中介,法官不可能为保险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缔约机会。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的签订途径主要是这几种,当然还有很多其他达成投保意向的机会。 
        五、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可能存在的问题: 
        1、保险费的负担问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费是不是必须发生的,应不应当由被保全人负担,存在争议。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负担保险费的请求基本不予支持。 
        2、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与保函期限不一致问题。保函期限多表述为“自贵院受理被担保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失效。”这个期间可能跨越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间,涉及诉前、诉中、执行等多个审判流程,可能超过两年时间。但是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多为两年固定期间,到期需要重新缴纳保费。没有按时续费可能导致保函担保效力问题。 
        3、保险人偿付力问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质上是保险人商业信用,法院对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风险无法评估。保险人出具的担保书通常不为因保监会掌握,有利于监管之外。 
        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几点建议: 
        1、保险经办人员最好有基本的民事诉讼基本常识。业务人员懂业务是做好业务的基本要求。就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而言,不但要求保险经办人员懂得保险,最好要懂基本的民事诉讼常识。这也是做好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非常重要的工作。你想卖出保险,最起码要知道待售保险的生存环境和适用环境吧。 
        2、保险经办人员懂得不同法院保全流程和个性化要求。想要成功售出保险,保险经办人员要知道哪些法院接收担保书吧,你得知道接受担保书的法院办理诉讼财产保全的一些情况,便利投保人,提高保险合同签订率。 
        3、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前面讲过,保险人出具担保书要快。申请人既不懂法,也不懂保险,保险人要充分考虑这个情况,服务好申请人,成功将申请人发展为投保人。 
        4、返佣不是利器,效率才是。为什么说返佣不是利器,首先,投保与否的决定权在申请人,投保与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出具担保书的速度能不能赶上保全步子。这两个因素满足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自然就成功售出了。一味的承诺返佣,不注意提供服务,会把这个好的险种做成药渣。 
        5、团队化作业。团队化作业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算短出函用时。无法想象一个人在拥堵的城市一边跑客户,一边往返保险公司和法院签订合同,递送保函是什么速度。 
        6、争取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或有意外收获。减少中间环节是高效额一个有效途径。 
        7、跟踪服务和回访。俗话讲,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你服务好了一个客户,他可能会给你介绍过来几个客户。客户也可能不仅仅只有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需求,若有其他需求,熟悉的保险人自然在优先考虑的范围。 
        8、保守客户隐私和不泄露案件信息。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等当事人以及法院都不希望未结案件信息满天飞,尤其是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尤其要保密。保险人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效解决了申请人的担保需求,便利了民事诉讼,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好的服务于民事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