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应由具有相应执法职权机关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户申请建房,x镇同意其拆旧房后可批宅基地72平方米。其后,该宅基地因旧房拆除问题未落实。原告陈某明自行选取位置建造地基,上述地基被x镇政府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拆除。被告未履行任何程序,拆除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强制,违章建筑,程序违法,宅基地
一.司法案例
        原告陈某明系x市x镇x村村民,与原告马某某系夫妻,与陈某华系父子关系。2000年6月10日,原告户申请建房,x镇同意其拆旧房后可批宅基地72平方米。其后,该宅基地因旧房拆除问题未落实。2019年1月,原告陈某明自行选取位于x市x镇x村x村菜市场对面老街口区块位置建造地基,与陈某华被拆除房屋所涉地块毗邻,占地约70平方米,至同年5月地基搭建完成(含钢筋、水泥、地网)。2019年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上述地基被x镇政府拆除。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2020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拆除原告马某某、陈某明涉案地基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原告的房屋地基是2019年1月份打好地网浇好水泥放着没动过。被告在2019年4月30日组织多个部门强挖原告已经浇好水泥的房屋地基,当日原告在外地并不知道,到17点多才知道,打电话110报警,第二天2原告到x市公安局x派出所报案做笔录,被告停止了强挖。同年5月2日被告又继续偷挖。依照法律,被告要对原告房屋地基强挖之前要先送达认定原告房屋地基违法建筑通知书,在被告没有送出通知书的前提下,被告强挖原告房屋地基,被告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应根据违法建设违法性质,由具有相应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被告x镇政府仅对位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依法有权进行查处,对于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应由相应职权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现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拆除。现被告未履行任何程序,拆除行为程序明显违法。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涉案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三.难点解读 
        原告陈某明在2000年按国家政策一户一宅,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合法审批建房三间108平方米,被告x市x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盖上公章,法律规定合法审批好三个月政府就应该划土地、定桩、发动工证给原告建房,原告的父亲和母亲替儿子为这事一直向多部门上访要求安排地基建房,但政府不安排地基建房,被告不处理不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原告多次去向书记要求过安排地基建房,默许同意原告靠父母x街x号房屋边建房,但是被告不准原告陈某明建房。 
        2019年1月1日x自然规划局对于陈某华户非法占用土地约129平方米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019年1月1日向陈某华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陈土华已签收。之后陈某华继续抢建,2019年4月21日,x自然规划局向陈某华户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陈某华拒绝签收,仍然继续抢建。x自然规划局对于陈某华、陈某明非法占用土地约129平方米的行为两次向陈某华户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陈某华、陈某明继续抢建,2019年4月21日向陈某华、陈某明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4月30日被告依法在场对抢建的地基拆除。 
        陈某明户未办理规划许可抢建地基是违法行为。x自然规划局及派出机构x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有权拆除陈某明户非法抢建的地基。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权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四.小结 
        陈某明在2000年申请建房用地3间108平方米,经过审批,同意陈某明户拆除75.3平方米,批建2间72平方米。但是陈某明户一直没有拆除75.3平方米房屋,因此宅基地无法落实到位。陈某华户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老街口区块非法占用土地抢建地基,其中陈某华未批先建占地约60平方米,陈某明未批先建占地约70平方米,两处地基相邻,合计约129平方米。为制止陈某华、陈某明继续违法抢建,2019年4月30日被告对抢建的地基拆除。因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古城墙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应在查明责任主体后作出处理。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