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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卖假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样样占全为何不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因肾病综合征在甲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一年半因疾病复发,到乙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半月后“好转”出院。出院后李先生看到王某在某报社下属栏目发布宣传“肾XX”功效就专科门诊的广告,便购买服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后李先生再次到乙医院住院治疗,其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李先生认为其目前的肾功能衰竭是乙医院的诊疗过错以及王某非法销售假药所共同造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医院、某报社和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使用按假药论处的“肾XX”,并销售给李先生,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肾XX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区工商局对王某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乙医院对李先生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见医疗过错,医方在诊断及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不足但与李先生肾功能衰竭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乙医院治疗与李先生的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李先生主张乙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应予赔偿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不具备医师资格,其行为或为非法行医,或为制售假药,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且李先生未提交王某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李先生可根据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某报社发布广告,是基于广告行为而形成的法律责任,与本案的医疗责任纠纷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李先生亦可根据与某报社间的形成事实与法律关系另行解决处理。判决:一、驳回原告李先生对被告乙医院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李先生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先生对被告某报社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驳回上诉人李先生对乙医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先生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报社之间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它们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及归责原则亦不相同,不是共同诉讼案件,原审不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先生可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向被上诉人王某、某报社另行主张权利。但是原审在告知上诉人李先生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的同时又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先生对被上诉人王某、某报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简析 
        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2月24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二审争议焦点中有2%的案件涉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图片来源:医法汇《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种类医疗机构,包括合法从事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本案中的被告王某既不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行医,又不具备医师资格。而李先生起诉的乙医院是基于医疗损害形成的责任纠纷。被告王某的行为或为非法行医,或为制售假药,两者均不属医疗损害责任,与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责任不清。李先生可根据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某报社发布广告,是基于广告行为而形成的法律责任,与本案的医疗责任纠纷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应合并审理。而且某报社的行为是为被告王某宣传服务,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应以被告王某的责任为基础。而原告李先生在被告王某的行为责任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某报社承担相应责任,证据不足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李先生亦可根据与某报社间的形成事实与法律关系另行解决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支持李先生对被告刘某和某报社的诉讼请求,而是告知其另案主张权利。
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不具备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生产、销售假药。《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三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虽被告王某存在以上非法行为,但最终原告李先生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诉讼主体的问题未被法院支持,要想继续追责还需另行起诉,对于李先生来说白耗费了精力和金钱。在此也提醒医患双方以及诉讼代理人,不要忽视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问题,避免给自身造成类似本案中的诉累。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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