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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张学增律师

由于被告人对刑事处罚的恐惧心理,他们经常会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时避重就轻或者完全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这种先做有罪供述后又做无罪辩解的辩解称为翻供。被告人翻供是辩护律师经常遇到的情况,律师应向被告人阐明在翻供的情况下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规则和翻供可能面临的从重处罚的风险,以达到让其做出理智选择的目的。 
        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法庭的证据认定规则是通过分析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供证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供证关系,即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关系,在目前口供作为定案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从取证时间上看,供证关系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类型。 
        先供后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口供取得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言等,此时供述的可信度高,证明力强。 
        先证后供是指侦查机关取得其他证据后才获得被告人口供,在需要进一步判断口供自愿性的情况下,供述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从供证指向上看,供证关系有供与证同向和供与证逆向之分。 
        供与证同向供证关系意味着口供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供与证逆向供证关系则说明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证据情况个案差别较大,供证关系的样态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着不同影响。 
        对于有目击证人且有指向性极强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供证的顺序对事实认定的影响相对较小,且被告人一般不翻供。 
        对于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缺少指向性极强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特别是在是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对供证顺序和指向的分析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较为突出和重要。 
        例如在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足以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只有按照被告人供述的线索取得客观证据。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在此情况下,就要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被告人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认定案的事实。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事实了犯罪行为,理由是: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自然、合理,并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被告人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认罪后又翻供,是无悔罪的表现,是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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