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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300093)收到处罚告知书,股民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07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金刚玻璃(300093)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3月23日晚,金刚玻璃(30009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拟: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019年1月24日晚,金刚玻璃(30009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金刚玻璃(300093)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300093)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准备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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