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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公司收取服务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20-04-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罚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 
        借款人系通过贷款网站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个人借款协议》还款保障条款约定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由保险公司提供还款保障,借款人选择通过网站平台且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借款,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按照《个人借款协议》的约定选择XXXXX保险公司为其案涉借款提供保证保险,XXXXX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借款人与XXXXX保险公司确已形成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借款人应依约定支付剩余保险费。XXXXX保险公司请求借款人支付剩余保险费1179.73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XXXXX财保就被告石XXXXX投保的《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被告石XXXXX未能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还款责任,导致原告就该笔借款向被保险人代偿179678.33元。原告现主张被告石XXXXX支付其代偿的179678.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XXX银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刘XXX与原告签订的《XXXXX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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