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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口罩诈骗?建议不予逮捕获批!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然而,如何在运用法律制裁犯罪的同时,也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避免“误伤”,则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次新冠疫情期间,基于口罩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近日,本所律师张倩雯接受涉嫌诈骗罪的胡某的家属委托,在刑事辩护“黄金37天”中,积极协调沟通,为当事人申请到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2020年2月中旬,胡某在百度贴吧上寻得口罩供应商,开始倒卖口罩,一番广告之后,相继有六人前来订货。之后由于政府管控,供货商无法发货,胡某无法将口罩交付给购买人。胡某因将部分订货款挪用,无法将全部订货款退还给购买人,致使部分购买人报警,胡某于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2020年3月9日,胡某的近亲属联系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张倩雯律师,在双方积极沟通后,决定委托张倩雯律师为胡某提供刑事辩护。 
        在接受委托之后,张倩雯律师于第一时间预约肺部CT拍片(因疫情原因,看守所要求辩护人需提交会见当日肺部CT平扫片、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口罩鞋套手套等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于2020年3月17日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胡某,在全面了解并详细分析案情之后,梳理出以下几个关键点:胡某是否实施了诈骗部分购买人货款的行为?胡某是否有骗取部分购买人货款的意图?辩护人认为: 
        1. 胡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胡某在进行广告并收取购买人购买口罩的订货款项前,曾联系几家口罩供应商并进行对比,确认并联系了一家价格优惠,能够发货,且已经有过成功交易的先例的供应商进行供货,并向该供应商支付相应的货款,胡某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2. 胡某不具有骗取部分购买人订货款的意图。胡某在确定自己有交付口罩的能力后才广告并收取购买人口罩的订货款。在得知供应商无法发货后,及时将订货款退还,但因胡某将订货款挪用,才无法退还全部购买人相应款项,胡某并不具有骗取该部分购买人订货款的意图。 
        3.在厘清案件利害关系点后,辩护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沟通,并在3月27日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的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逮捕意见书》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就进行案情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交整理的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在审查案件详情,分析利弊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不予逮捕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胡某在经历了32天的拘留后,于4月1日恢复人身自由,离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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