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概述
原告刘X荣与被告张X红、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保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与被告张X红、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军、X保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红、X公司、X保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3690.56元(不包括垫付的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5610元、误工费22402.8元(每月平均4266.3元,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500元、财产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用由张X红、X公司、X保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红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水库桥南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车的我相撞,造成电动车受损、我受伤。该事故经X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认定张X红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X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我头部挫伤、多处软如织挫伤、胃肠功能紊乱、并处于焦虑和抑郁状态等伤害,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综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X保北京市分公司辩称,事故的事实认可,认可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事故车辆上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认为有些费用不合理,护理费、精神损失、营养费不同意承担。刘X荣有扩大损失的行为,费用过高,其他意见质证的时候再发表。
张X红辩称,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X公司辩称,认可事发的时间、地点,张X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车辆投保三者险100万及交强险,其他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X荣二万七千零二十三元一角六分、支付张X红二千元。
如果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七元,刘X荣已预交,由刘X荣负担四百六十四元,由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六十三元,北京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刘X荣二百六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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