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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除损失计算中,应维护和救济拆迁户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因棚户区改造,被告x区政府实施征收。因被x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危房而被拆除。法院已生效判决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刘某某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20年1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某因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5253元及利息。
【关键词】行政诉讼,危房,行政赔偿,征收拆迁,棚户区改造
一.司法案例
        2016年10月5日,因棚户区改造,被告x区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购房补助及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等标准,同时规定了按期搬迁奖、提前搬迁奖、奖励性补贴、寻找房源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刘某某购买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26.4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为两间卧室),因被x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危房而被拆除。法院已生效判决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生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20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因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5253元及利息。
二.律师点评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对拆除行为违法已无异议,鉴于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对于违法拆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在依法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时,至少应不低于依照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户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拆迁户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利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告违法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原告,尽可能减少原告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原告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被告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被告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5日违法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至今已两年有余,应当以225253元赔偿金为基数,以2017年12月2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三.损失计算 
        对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拆迁户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结合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各项损失。损失合计金额225253元。 
        房屋损失,评估机构确定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为4346元/㎡,且经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询价,2019年12月市场交易价格比评估价格有一定幅度下降,原告诉请也是以评估价主张被强行拆除房屋的价值,故本案房屋价值的损失金额为4346元/㎡×房屋面积26.45㎡,为114952元。 
        装饰装修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损失情况,结合被告在同类案件提交的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出具的《装饰装修指导意见函》,认为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为240元/平方米,故法院对原告诉请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为6348元(240元/㎡×26.45㎡)。 
        临时安置费损失,因涉案房屋系被告违法拆除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且其一直未获相应补偿,需要临时安置用房系生活之必需。参考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以房屋使用权证为单位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故本案支持原告诉请的临时安置费损失为27个月(24+3),标准为700元/月,合计18900元。 
        家具、电器损失,本案中,被告虽辩称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已将原告屋内物品存放至x区猴子山202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物品损失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不能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合理的物品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定原告的该项损失为10000元。 
        此外,为最大限度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参考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法院酌定了以下几项损失:搬迁补助费损失1000元,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该项目,标准为每次500元;奖励损失共计46053元;寻找房源补助费3000元,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该项目,被告应支付原告购房补助25000元。
四.小结 
        原告房屋在被告征收公告范围,原告一直支持并拥护被告的征收决定,从征收补偿第一天开始至今被告就不同意原告要求按房屋产权证面积来进行征收补偿,被告于2017年12月违法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刘某某行政赔偿两案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其实际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满足。其合法合理的诉请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可以获得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古城墙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应在查明责任主体后作出处理。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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