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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新生儿四级伤残,患方认为医院的监护和检查不完善

发布日期:2020-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张某在被告医院经行剖宫产出生,院方诊断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后张某因吞咽障碍、发育迟缓就诊于第三方医院,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2020年1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田某、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措施不完善、对张某监护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四级。综合考虑整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张某相关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999916.7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孕妇,胎儿监护,检查措施,四级伤残。
一.司法案例
        2013年4月18日,张某在被告医院经行剖宫产出生,产后初步判断有部分羊水吸入,在产房处理吸入羊水1个小时余,张某仍有痰液吐出被转入儿科监护室。张某出生后1小时余即出现口周发绀、口沫等临床症状,院方诊断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 
        张某在被告医院监护室治疗29天,出院时发现双前额严重塌陷、头围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萎缩,张某出院后口嘴及双唇麻痹、长期口腔闭合不严,完全失声,无任何吞咽和吸允能力。严重营养不良,身体极度虚弱,反应迟钝。2013年11月,张某因吞咽障碍、发育迟缓就诊于第三方医院,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5792.96元、康复费72596.70元、营养费16425元、交通费1313.10元、住宿费5640元、伙食补助3195元、残疾赔偿金326352元、2013年4月18日至2039年10月16日的护理费501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检测费1920元、鉴定费5610元,以上合计999916.76元。
二.律师点评 
        张某出院后经3个月康复治疗,口嘴开始主动吸食奶液,但仍然存在吞咽反射差、吞咽困难、易呛,曾经多次因呛奶再次感染肺炎,在多家医院治疗。目前张某脑损伤及发育迟缓仍在进行对症治疗,采用了全身达百次的隔天肌肉营养注射疗法、各种电刺激及运动疗法,费用高昂。 
        张某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对张某的治疗过程中过量使用镇静剂,呼吸机使用不当,不及时喂养,造成张某不再习惯经口和食道吃奶,喉头水肿、声带麻痹无法正常发声。正是护理和治疗过错导致张某脑部病变等严重损害后果。 
        入院后产科检查胎儿体重估计4000克,这些指标反应胎儿有巨大儿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出现胎儿窘迫、羊水吸入等风险,此时医方应严密观察孕妇及胎儿情况,然而在病历材料中,只有入院时2013年4月17目15:00做过胎心监护,手术前听过胎心,期间并未见任何监护记录,因此认为医方监护不足,对患儿末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医方在发现张某脑B超提示有异常的情况下,未做进一步的其他检查。甚至在专家会诊(2013年5月9日)提议行头颅MRI检查,直到张某出院也未对其进行检查,故院方存在检查措施不完善之过错。张某出院记录中记载血糖3.8mmo1/L,而2013年5月8日15:12分的生化血糖是5.1mmo1/L,医方在病历书写上存在不规范。
三.难点解读 
        被告医院辩称,田某之子张某,男,生后1小时29分钟时主因口周发绀1小时余于2013年4月18日由我院产科转入被告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诊断为癫痫,因此,被告医院给予患儿常规剂量镇静药物,正是针对其疾病本身进行的治疗。 
        患儿住院期间继发肺部感染,先后予安灭菌、马斯平、美平、复达欣联合抗感染,并加用丙种球蛋白抗感染治疗。由于患儿存在难以控制的反复惊厥,并曾因惊厥发作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抢救后仍不能正常自主呼吸,为避免其呼吸功能障碍导致氧合不足加重脑部损伤,紧急采用呼吸机支持治疗。 
        患儿生后持续存在不会吸吮、吞咽等情况,系其本身疾病的脑发育不良表现,为避免经口喂养时呛咳加重其肺部感染,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采用鼻饲喂养+部分静脉营养的方式提供患儿所需营养素。患儿的头围与其自身脑发育不良有关,且不排除与不同测量者操作手法差异所致误差,与被告医院的治疗措施无关。 
        患儿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医院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均是根据患儿的疾病情况制定,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儿目前的病情由其本身疾病导致,与被告医院的治疗措施无关。被告医院认为中正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医院在胎心监护、后续新生儿检查方面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缺乏相应专业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张某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整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张某相关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各项合理损失同上述查明认定意见,由被告医院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综合考虑张某年龄、长期接受治疗情况、伤残等级、医院过错情况等,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四.小结 
        被告医院在对田某、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检查措施不完善、医方对张某监护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张某上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尚存在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之处。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四级,张某的目前情况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张某目前的情况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占次要原因,最终责任程度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为30%。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原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2.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剖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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