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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当针灸致患者气胸死亡,无证行医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发布日期:2020-04-2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毛某进行针灸治疗。2018年6月28日,杨某某给毛某扎银针后,毛某病情加剧,后经x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毛某符合胸部针灸造成双肺破裂引起双侧气胸、重度肺压缩导致死亡。2019年5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毛某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针灸,非法行医罪,无证行医,合法性
一.司法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x县x小区x室房屋内多次对被害人毛某进行针灸治疗。同年6月28日,杨某某给毛某扎银针后,毛某病情加剧,后经x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符合胸部针灸造成双肺破裂引起双侧气胸、重度肺压缩导致死亡。 
        杨某某之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1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019年5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律师点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毛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其在侦查阶段辩解其对被害人的针灸治疗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该辩解属于对其行为的认识问题,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故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依法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难点解读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邓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被告人虽无行医资格,但其具有长达四十年的行医经验,具备行医能力,且从未受过任何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的病情诊断为肺部糜烂是正确的,诊断后才给被害人进行治疗;被告人并没有主动给人治疗,都是别人主动找他。 
        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案发当日对杨某某的行医行为进行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并向杨某某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公诉机关委托,x县司法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x司矫查字2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且其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结合x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后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四.小结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行医经验及行医能力,其在为被害人病情诊断正确后才对被害人进行治疗,且被告人行医系别人主动找其治疗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被害人毛某进行治疗,其不具备行医的执业资格及条件,不能保证医疗质量,且因其不当治疗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论行医是否属于患者主动找被告人,均不能说明被告人的行医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参考资料】1.涉医刑事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医疗事故罪:医生大量重复使用一次性输液管造成丙肝疫情,致使65人受累,38人患急性丙肝。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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