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犯罪 工伤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年初,李刚进入江阴某建筑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公司所属的一个施工队。同年11月24日,李刚在施工过程中,右手不慎被砂浆机搅断,经住院治疗后安装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12月21日,双方就李刚的工伤待遇达成协议:明确李刚为建筑公司的固定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服从单位安排,月工资800元;李刚更换假肢按照医嘱进行,费用由建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安排李刚在单位担任门卫工作,享受双方商定的工资待遇。
2006年5月10日,李刚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因李刚身体有残疾被批准保外就医。李刚被判刑后,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各项费用。期间,李刚自己花费了8000余元医药费。2006年11月12日,经李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07年1月5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并发放了工伤证书。此后,李刚向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为此,李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7月2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建筑公司向李刚支付医药费、就医路费8000余元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8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刚被判刑后,其与原告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解除,但李刚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其仍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医药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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