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员工犯罪 工伤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因此终止工伤待遇呢?日前,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告建筑公司向被告李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6.8万余元
  2005年年初,李刚进入江阴某建筑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公司所属的一个施工队。同年11月24日,李刚在施工过程中,右手不慎被砂浆机搅断,经住院治疗后安装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12月21日,双方就李刚的工伤待遇达成协议:明确李刚为建筑公司的固定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服从单位安排,月工资800元;李刚更换假肢按照医嘱进行,费用由建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安排李刚在单位担任门卫工作,享受双方商定的工资待遇。

  2006年5月10日,李刚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因李刚身体有残疾被批准保外就医。李刚被判刑后,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各项费用。期间,李刚自己花费了8000余元医药费。2006年11月12日,经李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07年1月5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并发放了工伤证书。此后,李刚向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为此,李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7月2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建筑公司向李刚支付医药费、就医路费8000余元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8万余元。建筑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刚被判刑后,其与原告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解除,但李刚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其仍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医药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