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魔法棒 小店惹了大公司
发布日期:2020-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去年2月,这个小店来了个特殊的顾客:一口气买走了四个玩具,还要店员开具发票。随后,一场官司“莫名其妙”地落在了他头上——远在广东的一家大公司把他给告了,理由是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小老板被大公司告了
蒋某的玩具店,按他自己的说法是小本买卖,一年销售额才10多万元。而对方是广东一个来头很大的公司——X公司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交集,因为一根小小的“炫动魔法棒”。
据了解,X公司是国内一家颇具实力的动漫文化企业,开发的铠甲勇士系列、巴拉拉小魔仙、机甲兽神等动漫精品,在孩子中很受追捧。而据代理律师蔡欣告诉金陵晚报记者,巴拉拉魔法棒是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008年12月获得了专利授权,而X公司公司目前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而巴拉拉小魔仙魔法棒被投放市场后,正是凭借《巴拉拉小魔仙》影视剧奠定的知名度,才大受欢迎。
玩具魔法棒“抄了”巴拉拉
但公司发现,这个位于南京原下关区的玩具百货店,卖出的三无产品玩具魔法棒,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特征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而前文提到的特殊顾客,正是前去取证的公司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蔡律师进一步解释称,专利外观设计中,主视图的上部具有蝴蝶形状,蝴蝶的中间为心形,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而拿蒋某店里的魔法棒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比对的结果是基本相同,构成高度近似。“在魔法棒的手柄装饰花纹,被告销售的产品上与原告的专利图片上有细微的差别,但不影响玩具魔法棒外观比对特征的结果。”
X公司公司因此将蒋某告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蒋某的玩具店没有得到许可,就销售了侵犯X公司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行为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并对他们的产品造成冲击,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
店主:外观还有专利一说?
对于侵权指控,他也觉得委屈,他说自己只是小本买卖,进货也是员工进的,他并不懂得外观专利的说法,“冒用别人的商标是侵权,这点我懂,但外观还有专利一说,我的确是不知道。”
同样让蒋某自认委屈的是,作为一个个体户,一年总销售额不过10多万元,而玩具销售只占三分之一,加上门面租金上涨,网络销售的冲击力太大,自己并没有从中赚什么钱,他希望法庭能适当考虑他的经济负担。
获利再少也是侵权
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过法庭调解,蒋某向X公司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800元,并保证不再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承办法官称,侵权者并不能因为自己生意小,获利少,就不必承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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