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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投资者维权征集

发布日期:2020-04-26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2020年4月20日,国际油价遭遇史上第一次负值纪录,美国纽约WTI 5月到期的原油期货创下不可思议的-37.63美元/桶的价格。
        犹如一只巨大的蝴蝶,油价的“翅膀”掀起了蝴蝶效应,将远在中国的原油投资者们掀翻在地。22日,曾宣称“油价再涨也不慌”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给投资者带来当头一棒,中国银行宣布,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这直接导致投资人不仅亏光本金,还要倒贴钱给银行,来填补负油价带来的持仓亏损。 
        种种质疑也随之而来,明明在20日就已经停止交易,为何要按22日凌晨的负油价进行结算?中行是否充分考虑到负油价带来的风险,受损的投资者,有多少是本不该出现在这场渡劫中的?4月23日,中国银行已经开始划扣受损投资者账户中的本金,并清零了保证金账户。究竟谁该为这场罕见的穿仓埋单,仍然未能得出最后的答案。

律师观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投资者:
中国银行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有过失: 
        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设计及交易规则存有缺陷:保证金低于20%时,银行有义务强平而未强平;原油宝是无杠杆的全额交易,投资者的交易专户的保证金肯定是一直在100%以上的,别说跌至20%的强平了,连跌至50%的追加保证金程序都不可能启动。中行停止交易的22点至凌晨2点30分最终结算时段内,不允许客户交易,剥夺了客户的处分权;不参与石油现货交割的情况下,移仓时间设计过晚。从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时间看,是北京时间8:00-22:00,根本无法涵盖美国美国WTI原油期货的完整交易时间。 
        中国银行在推销该产品时违反适当性义务。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为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中行在原油宝开户时的告知义务是否达到了这个程度?从中行的开户协议文本来看,从未提到过投资者存在会亏损到本金以下的情况,因此可以推测中行并未尽到“卖者尽责”,而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一旦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认为在2020年4月20日晚10点前买入中国银行原油宝2005期合约产品,且在此后结算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或可索赔。

管辖法院: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约定,到甲方具体开户的中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管辖法院为投资者个人账户商品签约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投资者需要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产品宣传材料、
3、开户申请书、
4、产品协议或交易协议、
5、交易记录、
6、详细联系方式。 
        我们收到材料后,经律师团队分析后告知您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向您发送委托律师协议,正式代理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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