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评:动车事故理赔 仍不到位的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我看来,动车事故理赔工作还有几点遗憾。
首先是法律标准不到位,赔偿当然首先要依法、要合理,但是相关法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赔偿标准不仅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水平明显脱节,更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相统一,无法真正在经济上给予受害者以有效的弥补,应该及时予以修改。实际上,当法规破坏了社会道德,明显不公正的时候,如果再一味的强调它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使纠纷恶化。
其次是赔偿数额不到位,目前,事故处理小组已经重新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了91.5万的标准,但是具体如何计算的我们不得而知。实际上,根据侵权所在地,也就是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标准,按照每位遇难者仅有一名被扶养人要扶养20年计算,遇难者的死亡补偿金为31201元/年×20年=6240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015元/年×20年=460300元;丧葬费3134元/月×6个月=18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万。上述几项的合计金额最低为624020元+460300元+18804元+100000元=1203124元。91.5万的标准依然较低。
第三是公开透明不到位,虽然目前赔偿金额有了定论,并且有所提高,但是具体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进一步的公布。尤其是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以及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关注,因为很多受害者上有老、下有小,这些人今后的生活都因为这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而受到巨大的影响,对于他们,依法的必要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这笔赔偿的数额可能因家庭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式的统一化。91.5万元究竟如何计算的,其中是否还包含铁路票价中所含的有强制性保险的保险金额等都需要进一步交代给公众。
其四是事故责任不到位,面对死亡真相,我们拼贴碎片,关注生命,还原真相,探查原因,试图寻找“拯救”中国铁路列车路径。而有关部门却想方设法将真相掩盖的诸多行为,让人们对铁路部门失去信任。而那些依法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还逍遥法外,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民刑责任还无人承担。
最后,人文关怀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实际上,虽然赔偿的标准有了一个基本的数额,但是事故的善后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因为要致力于达到最终问题的解决,适用哪一种法律规范仅仅是形式,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真正需要的是事故处理者显示诚意,换位思考,使遇难者得到有尊严的葬礼和祭奠,使伤者的治疗和康复得到保障,使遇难者家属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应有的物质保障。
总之,一个个生硬的赔偿数字远远无法弥补人们丧失亲人的痛苦,有关部门在赔偿的同时,务必要进行真诚的沟通,对遇难者家属一视同仁,切实帮助解决遇难者家属的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疑虑,使逝者安息、生者无虑。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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