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保险没提有肝病 保险公司不需理赔?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7年4月17日,王女士在一个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下,为李某上了一份长寿安康保险(双倍型)。投保人、受益人均为王女士,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时交纳了保险费。
投保8年后的2005年3月14日,李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故意不如实告知其丈夫在投保前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违反了保险法及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王女士说,在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让她在空白的投保书上签字,并没有向她询问丈夫的健康状况,她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为此,她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保险金2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书中的“健康告知栏”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书健康告知部分第2项载明:“在过去5年内,被保险人是否患过以下疾病?”王女士填写为没有患过。而事实上,在1994年4月30日,李某曾因“病毒性肝炎”在北京佑安医院接受治疗。根据王女士虚假的健康告知,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按照一般风险承保涉案合同,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判断及是否同意承保,可以认定王女士违反了《保险法》所规定的“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规定。据此,丰台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
- 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