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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未予告知,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赵某某因头晕到被告处接受治疗,住院后被诊断为急性小脑梗死,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对患者行左侧椎动脉闭塞开通术,操作不慎,造成血管破裂,出血,患者死亡。2019年11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就本案治疗方案的充分告知及各治疗方案利弊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手术治疗未能达到治疗预期。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应按30%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269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脑梗死,手术方案, 知情同意权,支架手术
一.司法案例
        2018年10月1日12时,患者赵某某因头晕到被告处接受治疗,住院后被诊断为急性小脑梗死、原发性高血压、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等症状。2018年10月8日上午,被告在对患者局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通过造影术得知,患者赵某某双侧颈内虹吸段血管粥样硬化改变,管腔欠规则,右侧颈椎动脉外段管腔尚规则,V4段呈弥漫性粥样硬化改变,V4中段见近90%局限性偏心狭窄改变。 
        根据对患者检查的症状,被告告知患者家属,对右侧椎动脉颅内段狭窄部位,右侧椎动脉支架置入术,并让原告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018年10月14日16时53分,被告对患者行左侧椎动脉闭塞开通术,操作不慎,致使左椎动脉V4段起始一穿支血管瘘道显影,形成血管瘘,造成血管破裂,出血,生命垂危。2018年10月14日20时04分患者转入被告重症监护室治疗,这时患者心跳已经停止,2018年11月11日患者死亡。 
        2019年11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82694元。
二.律师点评 
        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患者赵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分析建议次要范围。法庭结合本案术前告知上的审理情况,在技术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综合确定被告医院的民事过错程度及民事赔偿程度。被告应按30%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942313.33元。
三.难点解读 
        患方认为,被告在患者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医疗方案,违反医疗常规,处理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并且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全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x医院对其患者诊治临床过程,手术前与病人家属沟通达成共同意见,术中具体手术方案,并依按专家治疗意见为准,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医院对患者病情的诊断正确所采取的治疗措施恰当,在术中出现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等风险已在术前、术中均已告知患方亲属。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患者赵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入院后给予患者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明确诊断符合临床规范及临床诊疗需要,术后出现脑出血后给予患者气管插管、双侧脑室钻孔引流术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的。
四.小结 
        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就本案治疗方案的充分告知及各治疗方案利弊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方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特点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及制度存在较大不利影响,手术治疗未能达到治疗预期。患者术后出现脑出血结果除与手术治疗相关外,仍需考虑患者自身脑血管条件不良情形。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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