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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致新生儿死亡、产妇子宫破裂的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陈某某于案发当日4时左右入被告x卫生院待产,8:5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09:05分娩出男婴,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后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出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子宫破裂。2020年1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县x镇卫生院在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瘢痕子宫行阴道分娩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子宫破裂的诊治有延误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70%赔偿责任,合计612710.37元+116089.9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瘢痕子宫,新生儿,子宫破裂,损害赔偿
        一.司法案例 
        原告陈某某2018年6月份怀孕后一直按要求在x市x区妇幼保健院等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至入住被告入院待产前,各检查无明显异常。2019年3月2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陈某某出现不规则腹痛伴胸闷不适,于4时左右入被告x卫生院待产。原告陈某某7时30分开始出现持续腹痛,被告x卫生院医生于8时查房时,医生建议立即行剖宫术结束妊娠。 
        当日08:5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09:05分娩出男婴,阿氏评分2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抢救后于10:20转x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2019年3月4日19:35再转x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抢救。患儿于2019年3月27日09:30宣布死亡。 
        检查产妇子宫右侧输卵管缺失,右侧角部见一约5㎝的穿透性裂口、有活性出血,予以缝合,子宫术口予以缝合后,检查双侧输卵管、左侧输卵管未见异常,术中共计失血约2300ml,予以补液、代血浆、冷冻血浆等纠正休克,术后转送x市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子宫破裂。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谢某某、陈某某赔偿因医疗过失造成其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5300.53元的70%,即612710.37元;向原告陈某某赔偿因医疗过失造成其残疾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42.76元的70%,即116089.93元。 
        二.律师点评 
        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需要通过鉴定予以明确。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难点解读 
        两原告起诉被告x镇卫生院后,本院预立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经双方确认提交的证据和县卫生主管部门封存的医疗病历、检查记录、产程记录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并提交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经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院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意见。2019年10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变更原预立案诉讼请求,请求判如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对陈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陈某某损伤及其子谢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二、两原告主张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有合理依据。 
        x县x镇卫生院在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瘢痕子宫行阴道分娩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子宫破裂的诊治有延误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陈某某子宫破裂及其子谢某某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医疗过失参与度以61-70%为宜。
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子宫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鉴定人陈某某本次在x县x镇卫生院分娩时发生子宫破裂,经行修补术等治疗,其子宫破裂处以瘢痕修复,现已属瘢痕子宫。 
        根据文献,瘢痕子宫可以妊娠(怀孕),但相对正常子宫分娩的风险增加(如发生子宫破裂)。但具体到每一例孕产妇,瘢痕子宫至分娩时是否会发生破裂难以准确判断。因此,被鉴定人陈某某今后是否适宜生育(如怀孕、分娩)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故未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四.小结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未及时诊断子宫破裂、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患儿出生后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陈某某身体损害、不宜再生育等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被告x卫生院辩称,对原告的遭遇深表歉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2.医疗纠纷:产妇剖宫产后肺栓塞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需担责。3.医疗纠纷:完全性前置胎盘行引产,未规范处理胎盘残留致子宫切除。4.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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